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核定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則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說明】甲君經國局查獲於105年間贈與其子女500萬元,核定應補贈與稅額28萬元,繳納期間自106年5月26日至7月25日止,繳款書於106年4月20日送達甲君,申請復查期間應自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即自106年7月26日起算30日,至106年8月24日屆滿。甲君遲至106年11月2日才申請復查,已逾申請復查期限,經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確定在案。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有不服,切記要在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搜尋Line ID:@pim2779g加入「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訊息不漏接點選加入Line:http://line.me/ti/p/%40pim2779g
台中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公司登記-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JFCPA 台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會計師設立公司-會計師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行號登記-營業登記-設籍課稅-會計師工廠登記-台中補習班立案-會計師特許證申辦-會計師記帳報稅-會計師帳務處理-會計師稅務申報-網拍課稅-網拍登記-會計師節稅規劃-公司節稅-營造業會計-營業稅-謍利事務所得稅-個人綜合所得稅-台中專業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免費稅務諮詢稅務諮詢電話:(04)2706-2779/0982-920778、LINE ID:tax33333事務所網址:http://www.jfcp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