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額:每人每年88,000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132,000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標準扣除額【單身】120,000、【已婚】240,000 列舉扣除額項目: 1.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2.保險費:每年每人24,000,健保可全額列報。 3.醫療及生育費:無限額;但受保險給付,不得扣除。4.災害損失:無限額,但受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不得扣除。5.購屋借款利息】限自用住宅,每戶每年300,000。 6.租金支出】每戶每年120,000,與購屋借款利息二者擇一有利申報。
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5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子女的教育學費每人每年可扣除新臺幣(下同)25,000元,不滿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適用上述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的受扶養親屬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民眾常常誤解只要是「就學中」的扶養親屬皆可適用,導致日後補稅情況發生。常犯類型有:1.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在職進修2.扶養就學中的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以上情況並不適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處理派下員確認之訴所獲得之報酬,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80年1月18日台財稅第790687388號函規定,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准免納綜合所得稅。該函釋係針對派下員獲配之處分土地款,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該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但如其派下員為處理派下權確認之訴,而取得之報酬,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