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1/14-【奢侈稅-出售房屋及土地】自105年1月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銷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新制,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房地所有權人在不動產特銷稅停徵前,即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銷稅。房地所有權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訂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民眾在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免徵情形外,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在中華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高額消費貨物,例如每艘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以上之遊艇,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以上之家具,及屬於保育類動物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等貨物,以及每輛(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300萬元以上之9人座以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等,都要依規定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高額消費貨物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貨物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也就是說該貨物如須繳納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則該價額須再加入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的稅額一起計算成為銷售價格,銷售價格如果高於前項所定的金額,就要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民眾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排除課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自105年1月1日起將施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為避免房地合一重複課稅,特銷稅不動產部分則自105年1月1日起停止課徵,但民眾如於105年1月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坐落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土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項各款排除規定之適用者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為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以取得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