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為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給營業人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或租金,依法要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為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提供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販賣機,其所收取之代價或租金為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補稅案件,已陸續於110年1月上旬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0年1月16日至110年1月25日。本次補稅案件主要補稅原因為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所得、重複列報扶養親屬或扶養未符合規定的其他親屬、稅額計算錯誤、未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致減列扣除額等。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錯誤、計算錯誤或重複時,請於上開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更正。如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第4批退稅案件,將於110年1月18日辦理退稅,屬該局所轄第4批退稅案件約4萬8千餘件,退稅金額總計約2億6千萬餘元。本批退稅對象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繳稅或不補不退及109年6月30日以後逾期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者,倘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妥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款帳戶,退稅款將於110年1月18日當日直接撥入存款帳戶,若採退稅憑單退稅者,將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兌領期間自110年1月18日起至3月19日止,退稅金額小於5,000元者,受退稅人可攜帶退稅憑單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指定付款單位兌領現金,退稅金額5,000元以上之案件,均須於兌領有效期限內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票據交換以領取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