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產權前,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承受,係屬銷售勞務(權利)之行為,應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至於未付之後續房地款,應由建設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4月向乙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雙方約定房地銷售價格為4,000萬元,甲公司於繳付1,700萬元房地款後,於109年8月將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君,雙方約定讓與權利價格為2,100萬元,甲公司應依讓與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並報繳營業稅;另該預售屋未付之後續房屋款,丙君向乙建設公司繳付時,乙建設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丙君。
配合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期限展延至同年2月17日。按月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110年1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截止日為同年2月15日;惟110年2月10日至16日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不論營業人採用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或網際網路申報方式,其申報期限一律展延至同年月17日。另考量本次農曆春節期間較長,營業稅網際網路申報繳稅系統順延至110年2月19日24時,同時為方便營業人申報,該系統於新春期間仍照常提供服務,營業人可上傳申報資料,亦可線上繳納營業稅款,歡迎多加利用。
營業稅按季開徵109年第4季和按月開徵110年1月之查定課徵營業稅案件,繳納期間為110年2月1日至同年月10日。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因業務繁忙而未及時繳納稅款,國稅局提供便捷的多元繳稅管道:一、以現金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便利商店(限稅額3萬元以下)繳納。二、使用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且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任何人可代繳),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線上插卡即時扣款繳稅;或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